业务领域
一、离婚协议
●登记离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
●子女与何方共同生活,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子女养育应承担的费用﹑支付的方式及期限;
●共同财产的分割(归各方的数量和价值并附清单);
●共同债权﹑债务的享有和清偿责任;
●住房问题的解决方案;
●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的方法﹑期限;
●不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探望权实行的方式及另一方协助的义务;
●其他需要在协议中明确的事项;
●双方当事人的签名(盖章或手印);
●离婚协议书制作的时间。
二、离婚诉讼
●提起,必须是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其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诉讼当事人的身份提出离婚诉讼;
●诉讼一方,必须与被告方具有合法夫妻关系,即双方必须是合法配偶,其他关系不能提起诉讼离婚;
●诉讼一方,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能提起诉讼离婚;
●诉讼一方,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离婚起诉状及副本各一份,起诉书中要有明确的诉讼请求、事实、理由、财产的分割、子女的抚育及相关的证据;
●夫妻共有财产的清单(含房产、股票、债券等);
●原告应呈交能证明其与被告的合法夫妻关系的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
●原告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离婚起诉状。
三、房产分割
●商品房分割;
●小产权房分割;
●公房承租权的分割;
●经济适用房、两限房的分割;
●标准价购买公房的分割;
●约定服务条件房产的分割;
●优惠购房权性质与折算。
四、股权分割
夫妻间的共同财产关系以婚姻关系的存在为基础,婚姻关系解除时,要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条规定了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即: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在农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五、子女抚养
抚养权是指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抚养有婚生的抚养与非婚生的抚养之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的出现与发生,导致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权得不到很好的保障。拥有该权利的一方或双方,在子女成年之前,有权决定是否与子女共同生活,该权利在子女成年时即取消。
六、继承分割
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因为自己享有的继承权而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但是被继承人明确表示只有继承者一人享有财产的,那么只有夫或妻一方能享有财产,这就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而不是共同财产。
七、分家析产
分家析产协议是为了分开生活,家庭成员协商一致对家庭共有财产进行分割的协议,内容一般包括家庭共有资产分配、债务承担、老人赡养等。
八、财富管理
●家族/家庭信托方案咨询与可行性论证;
●家族/家庭信托的设立;
●作为监察人、保护人参与家族/家庭信托管理;
●家族/家庭财产分配保护方案咨询;
●婚姻、继承的确权和析产的法律保护;
●遗嘱订立、保管和执行;
●婚姻、继承纠纷调解谈判;
●海外移民服务。
九、协议起草
协议的法律效力,不是看谁起草的,而是看协议的内容是否合法以及签订协议双方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之所以由律师起草,是因为他们更专业,可以减少因协议存在的漏洞而给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